網頁買房子時應注意哪些地方?

2011年4月14日 星期四

一、 內政部公告修正「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部分規定及「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範本」部分規定

內政部目前印製有「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範本」、「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範本」、「預售停車位買賣契約書範本」、「成屋買賣契約書範本」、「房屋租賃契約書範本」、「房屋委託租賃契約書範本」六種範本暨「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不動產委託銷售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預售停車位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民眾買屋注意事項參考表」、「消費者買賣房屋須知」供社會大眾參考,有需求者,請至下列網址:

http://ehouse.land.moi.gov.tw/A0/A12/A1210/A1210A.aspx

「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範本」第三條、第五條、第六條修正規定
第三條 房地出售面積及認定標準
一、土地面積:
買方購買「_」_戶,其土地持分面積_平方公尺(_坪),應有權利範圍為_,計算方式係以主建物面積_平方公尺(_坪)占區分所有全部主建物總面積_平方公尺(_坪)比例計算(註:如有停車位應敘明車位權利範圍或以其他明確計算方式列明),如因土地分割、合併或地籍圖重測,則依新地號、新面積辦理所有權登記。
二、房屋面積:
本房屋面積共計_平方公尺(_坪),包含:
(一)主建物面積計 平方公尺(_坪)。
(二)附屬建物面積,即陽臺__平方公尺(__坪)、雨遮__平方公尺(__坪)及屋簷__平方公尺(__),合計__平方公尺(__坪)。
(三)共有部分面積計_平方公尺(_坪)
(四)主建物面積占本房屋得登記總面積之比例_%。
三、前二款所列面積與地政機關登記面積有誤差時,買賣雙方應依第五條規定互為找補。
第五條 房地面積誤差及其價款找補
一、房屋面積以地政機關登記完竣之面積為準,部分原可依法登記之面積,倘因簽約後法令改變,致無法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其面積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三項之規定計算。
二、依第三條計算之土地面積、主建物或本房屋登記總面積如有誤差,其不足部分賣方均應全部找補;其超過部分,買方只找補百分之二為限(至多找補不超過百分之二),且雙方同意面積誤差之找補,分別以土地、主建物、附屬建物、共有部分價款,除以各該面積所得之單價(應扣除車位價款及面積),無息於交屋時結算。
三、前款之土地面積、主建物或本房屋登記總面積如有誤差超過百分之三者,買方得解除契約。
第六條 契約總價
本契約總價款合計新臺幣_仟_佰_拾_萬_仟元整。
一、土地價款:新臺幣_仟_佰_拾_萬_仟元整。
二、房屋價款:新臺幣_仟_佰_拾_萬_仟元整。
(一)主建物部分:新臺幣_仟_佰_拾_萬_仟元整。
(二)附屬建物陽臺部分:新臺幣_仟_佰_拾_萬_仟元整(除陽臺外,其餘項目不得計入買賣價格)。
(三)共有部分:新臺幣_仟_佰_拾_萬_仟元整。
三、車位價款:新臺幣_佰_拾_萬_仟元整。

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範本簽約注意事項第一點修正規定
一、適用範圍
本契約書範本提供消費者、企業經營者及社會大眾買賣預售屋時參考使用。
前項預售屋,指領有建造執照尚未建造完成而以將來完成之建築物為交易標的之物。



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壹、應記載事項
一、契約審閱權
本契約於中華民國_年_月_日經買方攜回審閱_日(契約審閱期間至少五日)
買方簽章:
賣方簽章:
四、房地出售面積及認定標準
(一)土地面積:
買方購買「_」_戶,其土地持分面積_平方公尺(_坪),應有權利範圍為_,計算方式係以主建物面積_平方公尺(_坪)區分所有全部主建物總面積_平方公尺(_坪)比例計算(註:如有停車位應敘明車位權利範圍或以其他明確計算方式列明),如因土地分割、合併或地籍圖重測,則依新地號、新面積辦理所有權登記。
(二)房屋面積:
本房屋面積共計_平方公尺(_坪),包含:
1、主建物面積計_平方公尺(_坪)。
2、附屬建物面積,即陽臺__平方公尺(__) 、雨遮__平方公尺(__)及屋簷__平方公尺(__),合計__平方公尺(__坪)。
3、共有部分面積計_平方公尺(_坪)
4、主建物面積占本房屋得登記總面積之比例_%。
(三)前二款所列面積與地政機關登記面積有誤差時,買賣雙方應依第六點規定互為找補。
六、房地面積誤差及其價款找補
(一)房屋面積以地政機關登記完竣之面積為準,部分原可依法登記之面積,倘因簽約後法令改變,致無法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其面積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三項之規定計算。
(二)依第三條計算之土地面積、主建物或本房屋登記總面積如有誤差,其不足部分賣方均應全部找補;其超過部分,買方只找補百分之二為限(至多找補不超過百分之二),且雙方同意面積誤差之找補,分別以土地、主建物、附屬建物、共有部分價款,除以各該面積所得之單價(應扣除車位價款及面積),無息於交屋時結算。
(三)前款之土地面積、主建物或本房屋登記總面積如有誤差超過百分之三者,買方得解除契約。
七、契約總價
本契約總價款合計新臺幣_仟_佰_拾_萬_仟元整。
(一)土地價款:新臺幣_仟_佰_拾_萬_仟元整。
(二)房屋價款:新臺幣_仟_佰_拾_萬_仟元整。
1、主建物部分:新臺幣_仟_佰_拾_萬_仟元整。
2、附屬建物陽臺部分:新臺幣_仟_佰_拾_萬_仟元整(除陽臺外,其餘項目不得計入買賣價格)。
3、共有部分:新臺幣_仟_佰_拾_萬_仟元整。
(三)車位價款:新臺幣_佰_拾_萬_仟元整。
貳、不得記載事項                          
七、附屬建物除陽臺外,其餘項目不得計入買賣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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